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學位論文管理,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教育部令第34號公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本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學校對情節嚴重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已經畢業離校學生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部)等教學單位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對該學院(部)等教學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部)負責人相應的處分。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隱瞞不報的教學單位,一經查實,對其負責人加重處分。
第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認定,教學部教務辦公室為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日常辦事機構,受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程序如下:
(一)排查:指導教師的審查,學院(部)組織的自查和學校組織的抽查。
(二)舉報:教師、學生及任何學校工作人員,發現有學位論文作假嫌疑的,均應該舉報。對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故意隱瞞不報的人員,一經查實,學校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三)受理:通過排查或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各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會組織進行初步審查,如確認作假嫌疑,應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認定處理表》,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
(四)認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調查認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后,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
(五)告知:對確認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當事人(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處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提請學校正式做出對當事人的處理決定。
(七)申訴:學校對當事人的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學生按《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申訴,教師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可向學校辦公會、省教育廳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學校將有關情況報告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