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培正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畢業論文(含畢業設計說明書等,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以下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二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三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處理,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在處理論文作假行為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認定程序
(一)任何人都有義務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舉報論文作假行為。舉報應為實名舉報,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
(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舉報后5個工作日內,應對舉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舉報由被舉報人所屬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進行調查。
(三)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根據調查中了解的事實,掌握的證據及時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材料。報告應就所舉報的問題作出明確答復,報告的結論應是超過2/3應到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必要時,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報告進行審議,報告的結論應是超過2/3應到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得出是否為作假行為的結論。
(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成員涉及論文作假行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理由的應主動回避。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不宜參加調查的,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是否回避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
第六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程序
(一)學校對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實行相似性檢測(抽檢)制度,未通過相似性檢測的學位論文,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屢教不改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二)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論文成績按不及格處理,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注銷學位證書。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警告或教學事故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其崗位工資等級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學校把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院(系)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對該院(系)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六)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決定應及時送達當事人,無法當面送交的,通過郵局進行寄發。當事人對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無法當面送交的,以郵戳為準)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復議程序參照《廣東培正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培正辦〔2009〕23號附件)第十四條規定進行。
(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學校通過學校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后30天內,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將處理情況通過“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www.chinadegrees.cn)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七條? 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實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對于故意誣陷或捏造事實的舉報人,應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在讀學生和已畢業學生,以及其指導教師和其它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