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學位申請工作程序
研究生達到培養計劃規定的培養要求,完成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通過后,可按以下程序提出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申請。
一、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
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答辯前兩個月,本人須填寫并提交有關論文答辯、學位申請等相關材料,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及學位申請材料或資格審核未通過者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二、論文答辯資格
(一)學位申請人須按時提交如下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各培養環節材料:
1.個人培養計劃書;
2.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3.學位論文中期報告;
4.中期考核評價表;
5.選聽學術講座(報告)表以及參加學術活動記錄單;
6.公開發表論文至少1篇/實踐環節考核表。
以上材料經研究生秘書審核通過后,裝入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檔案袋中存檔備案,將結果報送研究生部。
(二)學位論文的學術不端檢測
研究生部采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學術不端行為的檢測,對檢測結果的處理意見如下:
1.“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小于20%者,由導師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內容中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根據認定結果,導師可作出直接送審、修改后重新檢測的具體處理意見。
2.“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20%-40%之間者,研究生必須在導師指導下進行認真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進行復檢。復檢文字復制比低于20%(含20%)者可進行論文送審;對于復檢文字復制比仍超出20%者,原則上不予送審,但導師在認真閱讀論文及分析檢測報告后,確認學位論文不存在學術不端及過度引用問題,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說明情況,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可以送審,書面材料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送研究生部留查。復檢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由研究生部送審。
3.“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40%及以上者,取消該研究生本次學位申請,研究生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對論文進行修改,修改后由導師進行嚴格審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論文。
(三)各學院按照《長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規范》的要求對學位申請人提交的論文在撰寫、印刷格式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
(四)研究生部依據學院提交的申請人名單送交計財處審核,經計財處收費科確認無欠費后才能送審。未繳齊相關費用者,不能進行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五)學位論文答辯后,研究生部對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終檢,對于終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的學位論文,答辯成績無效。
三、論文評閱
(一)學位論文同行專家評閱工作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進行,每篇學位論文一般聘請2位外單位同行專家做出評閱意見,且2名評閱專家不在同一單位工作。評閱專家應為本學科專業或相近的學科專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目前仍從事科學研究、比較熟悉當前國內外本學科科研前沿和發展動態、學術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的學者。
(二)研究生部從各學院申請學位論文評閱的研究生中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學位論文進行抽查,抽查論文的評閱人由研究生部確定。
(三)學位申請人送審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學位論文一式兩份(隱去作者、導師姓名、原創性聲明和版權使用授權書、致謝、作者簡介、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使用盲審封面,封面編號由研究生秘書統一填寫;
2.論文評閱意見書一式兩份。
(四)評閱人在審閱論文后,應根據有關標準為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書面評語,論文評閱意見應至少收回2份,所有收回的評閱意見均有效。評閱內容參考如下:
1.論文選題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文獻綜述水平;
2.論文是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論文是否提出了新見解、運用了新方法或有創造性成果等;
4.論文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分析方法、引證資料等是否先進、科學、準確,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5.論文的邏輯性、嚴密性、規范性及作者的寫作能力;
6.論文存在的問題,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和提高。
(五)學位論文評閱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論文作者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1.碩士學位論文有2份評閱書明確表明不同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
2.碩士學位論文有1份評閱書明確表明不同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另有1份評閱書表明同意參加論文答辯或建議做適當修改后參加論文答辯,再增聘1名校外專家評閱,評閱意見為不同意答辯的。
在評閱未通過者中,如碩士研究生導師或本人對評閱結果有異議,可向研究生部提出復議申請,由研究生部組織相關專家評議。
(六)涉密學位論文的評閱工作由其所在培養單位自行組織。
四、論文答辯委員會
(一)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應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研究生秘書在論文答辯前7天,將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審閱。
(二)答辯委員會一般以專業為單位設立。答辯委員會成員由5或7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的與論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聘請1名校外單位具有高級職稱、目前仍在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對本學科科研前沿和發展動態比較了解的專家。
(三)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人,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指導教師以外的教授擔任,建議答辯委員與論文評閱專家分開聘請。答辯人的導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對本人指導的研究生不參與投票。答辯委員會投票人數不得少于5人。
(四)答辯委員會應指定1名有關人員擔任答辯秘書,一般由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擔任,秘書對答辯程序、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的評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
(五)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確定后將名單報研究生部審核批準,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對答辯人保密。
五、論文答辯
(一)答辯時間
論文答辯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上旬進行。
(二)答辯程序
1.主持人介紹答辯委員姓名、職稱、所在單位和學術專長。
2.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宣讀答辯人姓名、學位論文題目。
3.答辯人向答辯委員會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簡歷、在讀期間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陳述撰寫學位論文的情況及主要內容(使用PPT陳述),時間15-30分鐘。
4.答辯委員及列席人員提出問題,答辯人回答問題,時間不超過40分鐘。
5.答辯會休會。
6.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其他人回避),會議內容如下:
(1)答辯委員會秘書宣讀學位論文評閱人對論文的評閱意見。
(2)評議研究生是否達到學位條例中規定的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3)答辯委員會形成對論文的評議意見并寫出評語。
(4)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2/3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訊投票。
7.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向全體參加答辯人員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及表決結果。
8.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9.會議結束后,由答辯委員會秘書整理好學位論文答辯材料,轉交給學院研究生秘書,研究生秘書再將材料上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10.學位申請人在答辯完畢后3日內完成學位論文的修改工作,提交論文的紙質版及電子版。
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及學位申請人課程學習成績、政治思想表現等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與會2/3以上委員同意者,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議并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委員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與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者,做出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對個別有爭議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組織人員重新進行審查,認為確實達到學位標準的,可以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對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1次的決定。
八、其他
(一)制發學位證書,將學位檔案移交學校檔案室,已通過的碩士學位論文交存校圖書館1份。
(二)原《長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學位申請工作程序》(長大校發〔2014〕1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