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申請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
為促進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與學術水平的提高,保證博士學位論文的質量,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申請學位論文送審前發表的學術論文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須與學位論文相關,且符合各學院的要求(附后);滿足學院要求的學術論文中,須至少有1篇學術論文已公開發表,理工科類博士研究生其中須至少有1篇學術論文用英文發表。
二、在《華南理工大學學報》和其他高校學報,以及華南理工大學主辦的其他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多篇論文只統計1篇,在學術會議上發表多篇會議論文只統計1篇,且各學科認可的學術會議上發表的學術論文須被SCI/EI收錄。
三、博士研究生以本人為第一作者在本學科國際重要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視為達到申請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要求。
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的與學位論文研究內容相關的發明專利相當于1篇SCI/EI收錄的學術論文。
五、如無特殊說明,認可的期刊目錄以錄用時的版本為準,且不含增刊、特刊、專刊等;JCR期刊分區及SCI影響因子以錄用、發表或提交審核時的最新版本為準;JCR期刊分區指科睿唯安JCR期刊分區。
六、提交審核的學術論文網絡在線發表(即具有DOI號、在網絡可查閱文章全文)視為公開發表。
七、被錄用的學術論文應有編輯部的正式錄用函和導師簽名的論文投稿原件。
八、論文第一作者/專利第一發明人是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導師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論文第一署名作者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論文的第一署名單位/專利申請人單位必須是華南理工大學。
九、博士研究生申請答辯時,如果其提交審核的學術論文中尚有正式錄用但未公開發表(或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但未正式授權)的,允許其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經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可先準予畢業,但暫不審議其學位,待其在畢業后兩年內所提交審核的學術論文全部公開發表(或專利授權)后,再由本人提出申請審議其學位。
提交審核的學術論文中有1篇已公開發表、另1篇已被國外SCI檢索源期刊或本學科國際重要學術期刊(含工商管理學院的甲類期刊)正式錄用的博士研究生,在其與學校簽訂《博士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承諾書》后,允許其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并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學位申請,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即可頒發學位證書,由學位辦公室跟蹤學術論文發表情況。
十、各學院的要求中,如有與以上條款內容不同之處,按學院的要求執行。
十一、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由研究生院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