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醫科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及學術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學術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為貫徹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有關精神,培養誠實勤奮、熱愛科學、求真務實、銳意創新、學風嚴謹、樂于奉獻的高層次、高素質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品格和培養質量,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杜絕學術虛假現象,保證我校學科建設和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研究生學術道德基本準則 ?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制法令、保密制度、保護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技術權益。
(二)忠于科學,探求真理,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嚴謹治學,服務社會。
(三)刻苦學習,嚴肅認真,堅韌不拔,勇于創新,自強不息,潔身自律。
(四)嚴格遵守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的基本規范,認真執行學術刊物引文規范,杜絕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現象。
(五)正確對待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名利與收益,嚴禁沽名釣譽、損人利己行為,反對急功近利、粗制濫造現象。
(六)堅持文責自負的觀點,對學位論文和其他自主發表的學術著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發現同學和同事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要及時向學校匯報,敢于同不良學術風氣作斗爭,維護優良的學術氛圍。
(七)在校期間和畢業后都要始終如一,嚴以律己,自覺遵守學術規范和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二、研究生學術道德具體要求 ?
(一)凡引用他人已經發表和未發表的成果、數據、觀點等,均應明確說明并詳細列出有關文獻的名稱、作者、年份等細節,已經出版的文獻還要列出出版機構、出版地和版次等內容。
(二)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包括學位論文)必須將所有參考的文獻全部列出,重要參考文獻和未公開發表的文獻應主動向導師說明或交導師審閱。
(三)研究生署名“徐州醫科大學”或導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其原始稿件必須經過導師審核,投稿前必須填寫《徐州醫科大學研究生發表論文原始稿件導師審核表》,否則,在學位授予時不予認可。發表學術論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須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標注各級基金項目資助時,必須經過導師或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
(四)研究生答辯時發表的論文清單必須經過導師簽字同意。
(五)研究生學位論文必須在扉頁印有“徐州醫科大學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參考文獻必須符合有關參考文獻的引文規范。
(六)研究生畢業以后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署名包含導師姓名的,論文原始稿件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和書面同意;在標注“徐州醫科大學”承擔的基金項目資助時,也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研究生畢業5年之內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署名“徐州醫科大學”的以及與本人學位論文有關的,也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和書面同意后方可公開發表。
三、學術不端行為的種類 ?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技術報告和研究數據等)。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
(四)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包括實驗數據,調查數據等)。
(五)隱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
(六)偽造、篡改、后補原始實驗記錄。
(七)實驗記錄嚴重短缺,與所發表論文不相一致。
(八)將本課題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論文中不加標注而據為己出。
(九)買賣論文。
(十)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十一)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
(十二)發表學術論文時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署名。
(十三)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而標注資助基金項目。
(十四)虛構合作者的共同署名。
(十五)多人共同完的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十六)發表學術論文一稿多投。
(十七)虛開或篡改發表文章接受函。
(十八)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十九)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研究成果鑒定、獎學金評定、論文評閱、論文答辯和考試成績等。
(二十)誹謗、陷害、恐嚇、報復、辱罵和惡意攻擊導師、任課教師、論文(或成果)評閱人、領導和有關同學等。
(二十一)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他評定(或審批)意見。
(二十二)偽造導師、專家或領導簽名。
(二十三)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本課題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二十四)發現同學或同事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不加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知情而不向學校舉報。
(二十五)對自己認為本校(或其他單位)有關人員違法、違紀、違反學術道德行為,沒有向本校紀檢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反映舉報(或舉報后未經查證確認),而隨意向媒體或公眾傳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四、情節嚴重者的認定 ?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
(一)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者,經查實后,若情節較輕,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等處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并根據學校研究生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學籍處分。
(二)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而又無明顯悔改表現者;或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位。已經授予學位者將撤銷所授予的學位并刊登撤銷學位公告。
(三)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研究生畢業以后5年之內若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現象涉及徐州醫科大學和研究生導師的,學校將根據情節分別給予公開批評或撤消所授予學位的處理。
(五)導師對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學校將視情節給予導師通報批評、停止招生,甚至取消導師資格。
六、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受理和鑒定 ?
(一)導師是研究生遵守學術道德規范和反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第一責任人;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科及所在院系)應該擔負起管理和監督的責任;研究生學院負責受理有關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問題;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作出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二)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給予當事責任人書面的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1. 當事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2. 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3. 處理意見和依據;
4. 當事責任人的意見;
5. 其他必要內容。
(三)當事責任人對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存在異議的,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可以向學校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者復核申請。申訴或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四)研究生學院負責接收當事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核申請,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研究生學院或學術委員會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責任人。
(五)當事責任人對復核決定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七、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監督 ?
(一)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向全校公開,接受師生的監督。
(二)對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學校可直接組織或者委托相關機構查處。
(三)對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未能及時查處并做出公正結論,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將追究研究生管理部門和培養單位(學科及院系)領導的責任,并進行通報。
八、本規范及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