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醫藥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的管理,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六)未經導師及他人同意并簽名,就擅自將之署名發表論文或申請項目的;
(七)以其他單位署名發表學位論文內容的。
第四條? 學校建立導師、院所、學校三級論文學術不端審查制度,研究生指導教師作為第一責任人在研究生培養全過程中必須對學位論文內容進行審查,研究生須簽署《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以院(所)為單位每年定期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和統計學檢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及各院(所)全年受理學位論文作假投訴處理工作,并定期抽查學位論文。
第五條? 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院(所)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所屬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科技處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做進一步的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或委托校外第三方,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學術道德管理辦法》以及《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若為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應通報其所在單位;若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學術道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視責任輕重情況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學術道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警告、記過處分、停招研究生等進行處理。
第九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院(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對該院(所)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院(所)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院(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研究生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院(所)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一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研究生發表文章或申請項目應事前征得導師及合作者同意。
第十三條 研究生發表學位論文內容的文章應以“廣州中醫藥大學”作為第一作者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