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以下簡稱設計(論文)]是本科教學培養方案中一個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為切實做好我校設計(論文)工作,進一步加強設計(論文)工作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設計(論文)具有學術論文性質,是學生科研能力與學識水平的體現,在內容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所規定的“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水平要求,在形式上應符合學術論文的規范格式。
第二章 設計(論文)的目的與要求
第三條 設計(論文)的基本教學目的,是鞏固學生所學專業基礎知識,加強學生基本技能訓練,通過知識和技能的綜合運用,培養學生嚴謹治學、刻苦鉆研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提高學生獲取知識的能力和創新能力。通過設計(論文)工作,培養學生以下幾個方面的能力:
(一)培養學生調查研究、查閱資料、獨立分析及方案論證的能力;
(二)培養學生外文文獻閱讀和翻譯的能力;
(三)培養并提高學生基本理論研究與分析能力;
(四)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培養學生撰寫設計說明書或論文報告,正確運用國家標準語言闡述理論與明晰問題的能力;
(六)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發現、探索與創造的能力。
第四條 設計(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設計(論文)應依據各專業本科教學培養方案中人才培養目標及教學計劃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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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計(論文)要具有學術性,要對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某一問題進行專門、系統的研究,并表述其研究成果;
(三)設計(論文)應做到觀點正確、論據充分、推理嚴密、計算準確;語言簡練、條理清晰、層次分明;有必要的相關資料、圖表等。
第三章 設計(論文)工作的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五條 設計(論文)的管理實行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的二級管理的機制,即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制定、審核相關管理文件,教務處宏觀管理,學院具體負責。
第六條 教務處工作職責
(一)起草設計(論文)工作條例、規范等相關管理文件;
(二)制定設計(論文)各階段工作安排;
(三)組織設計(論文)前期、中期、后期階段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
(四)組織校級優秀設計(論文)評選工作;
(五)組織經驗交流和質量評估總結等工作。
第七條 學院工作職責
(一)成立學院設計(論文)工作領導小組(5 人以上),教學副院長任組長,負責學院設計(論文)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二)貫徹執行學校關于設計(論文)的相關規定,各學院應結合本學院的特點,制定設計(論文)管理的實施細則;
(三)布置設計(論文)工作任務;
(四)安排各專業帶隊教師;
(五)對教師、學生進行設計(論文)動員工作;
(六)配合學校的統一安排,組織、實施設計(論文)前期、中期、后期工作,對未達到各階段進度、質量要求或違反有關規定的專業及個人提出整改要求。協調處理設計(論文)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考核指導教師的工作;
(七)組織各專業按學校設計(論文)規范化要求對學生的設計(論文)進行評閱、審查、答辯和成績評定工作,復查成績評定情況;
(八)組織推薦、申報校級優秀設計(論文)的評選工作;
(九)匯總、上報設計(論文)數據;
(十)開展經驗交流活動,進行設計(論文)工作總結。
第八條 帶隊教師工作職責
(一)安排本專業設計(論文)各階段包括題目申報、論證及將設計(論文)基礎信息錄入教務管理軟件等工作;
(二)統計設計(論文)數據;
(三)設計(論文)及相關材料整理總結;
(四)按照學院設計(論文)工作計劃組織設計(論文)各環節活動。
第九條 指導教師資格及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要引導學生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加強對學生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既要遵循科學研究的一般規律,又要符合本科教學的基本要求,定期對學生進行指導。
(一)資格
1. 指導教師應由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2. 助教不能單獨指導設計(論文) ,但可有計劃地安排作為副導師協助指導教師工作。
(二)工作職責
1. 擬定選題,填寫設計(論文)題目論證書;
2. 對學生提出研究內容具體要求,指定參考資料等文獻,填寫任務書;
3. 指導學生擬定設計(論文)進度安排,文獻查閱、翻譯等工作,組織學生開題;
4. 及時了解學生在設計(論文)中存在的問題,按照工作要求及安排,每周在指定時間和地點給予指導答疑一次以上,檢查《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手冊》并填寫情況;
5. 指導教師應認真審閱設計(論文)全部資料,擬定評語,組織學生進行預答辯;
6. 指導設計(論文)期間,指導教師必須堅守崗位,各單位要嚴格控制出差。確因工作需要出差時,必須經學院教學副院長批準(與設計(論文)工作無關的出差次數限于2 次,總天數不超過 14 天),上報教務處備案,并委派相當水平的教師代理指導。
第四章 設計(論文)學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學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學生應重視設計(論文)環節,明確其目的、意義和要求,嚴格按照學校設計(論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設計(論文);
(二)虛心接受教師和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
(三)獨立按時完成設計(論文)工作任務,嚴禁弄虛作假,對抄襲、套用他人成果者,其設計(論文)成績按不及格處理;
(四)嚴格遵守學習紀律和學校、學院及校外實習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設計(論文)期間,無故缺席按曠課處理;缺席時間達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答辯,其成績按不及格處理;
(五)在指導教師指導下,完成文獻綜述(不少于 2000 字),外文翻譯(文獻資料盡量選用近期發表、期刊發表、與論文相關的外國文獻原著,不少于 4000 漢字),文獻資料查閱(參考文獻不少于 12 篇,其中外文文獻不少于 3 篇);
(六)在設計(論文)進行過程中,學生應主動與指導教師溝通,認真填寫《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手冊》。該手冊是設計(論文)答辯評分的參考資料,沒有該手冊者不能參加答辯。待答辯結束后,按規定將工作手冊同設計(論文)及其他資料一并收齊,登記造冊,編號存檔。
第五章 設計(論文)的選題
第十一條 選題原則
(一)選題應體現本專業的培養目標,達到設計(論文)的教學基本要求,使學生得到比較全面的訓練;
(二)應盡可能與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
(三)題目的難易程度適中,應有一定的深度與廣度,工作量飽滿,使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經過努力能按時完成,有適當的階段性成果;
(四)延續的課題應增加新的內容,避免重復做同一題目;
(五)應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使學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較大提高,并鼓勵學生有所創新;
(六)設計(論文)應一人一題。由幾名學生共同參加的題目,必須明確每名學生獨立完成的任務,并在題目上加以區別,以保證每名學生都受到較全面的訓練;
(七)設計(論文)原則上不應涉密,如確實無法避免涉密,須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選題程序及要求
(一)指導教師擬定設計(論文)題目或校外設計(論文)指導單位提出題目(需陳述理由和所具備的條件,來自實際任務的選題須出具佐證材料),填寫《畢業設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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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各專業進行題目論證工作,確定符合要求的題目。經由學院審查、批準后向學生公布,公布的題目數應該不少于學生數的 110%;
(三)組織學生進行網上選題,公布選題結果。指導教師和學生見面并布置工作;
(四)題目一經確定,不可隨意更改。如確有充分理由需變更題目,必須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方可更改。理學、工學各專業題目變更截止時間為第八學期第三周,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各專業題目變更截止時間為第八學期第九周;
(五)每名指導教師所指導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8 人。主、副指導教師共同指導學生的工作量每人按 1/2 人計算。
第六章 設計(論文)的撰寫
第十三條 撰寫格式原則上參照《長春理工大學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規范化要求》。在此基礎上,學院可根據學科、專業特點自行制訂統一、規范的具體要求,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七章 設計(論文)的答辯及成績評定
第十四條 設計(論文)完成后必須進行答辯。學院應成立學院答辯委員會,制定整體安排,負責學院答辯工作。各專業成立專業答辯小組,負責具體答辯工作。
第十五條 凡設計(論文)按計劃完成者,經專業答辯委員會形式審查通過,方可獲得參加答辯資格,進行答辯。答辯不及格者按《長春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長理工教字〔2008〕18號)執行處理。
第十六條 設計(論文)的成績評定,采用五級記分制,即優、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優秀率原則上不超過專業人數的 20%。
第八章 設計(論文)的總結及歸檔
第十七條 答辯結束后兩周內,各學院上報本屆設計(論文)總結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統計,本條例執行情況,對設計(論文)工作的意見及建議,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設計(論文)工作結束后,按統一要求歸檔,紙質設計(論文)及相關資料、電子文檔各 2 份,1 份由圖書館保管,1 份由學院保管 5 年。
第十九條 凡屬公款購買或復印的資料,用后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設計(論文)工作的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對設計(論文)工作的檢查采取學院自查和學校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學院對本院設計(論文)各主要環節進行全程檢查、自評;學校組織專家組,對設計(論文)整體工作進行檢查、測評。
第二十一條 教務處負責設計(論文)檢查工作的管理和協調,為檢查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隨時了解學院在各階段的自查情況,并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向學院反饋。
第二十二條 前期檢查階段。重點檢查教學保障、組織領導、設計選題等內容。中期檢查階段。可采取召開學生、指導教師座談會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教師指導、設計進度、學生工作情況等內容。后期檢查階段。重點檢查設計(論文)質量、答辯情況、成績評定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校專家組在每階段檢查結束后,匯總檢查結果,總結經驗,查找問題,討論解決辦法,并結合學院自查情況,對每個學院設計(論文)的階段工作給出檢查意見或建議。教務處將校專家組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各學院,各學院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反饋給教務處,教務處形成全校設計(論文)整體總結。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理工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