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校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質量,強化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質量意識,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培養合格的高層次人才,根據《蘭州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送審組織
博士學位論文(學校授權由學院送審的除外)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送審,采用雙盲評閱方式,周期為30天。
碩士學位論文(學校指定統一送審的除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統一組織送審。
第三條 評價指標體系
1.學術學位論文評價指標體系
學術學位論文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選題的前沿性和開創性、論文的創新性及學術價值、專業基礎理論的掌握程度和科研能力、論文規范性等幾大要素。
2.專業學位論文評價指標體系
專業學位論文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選題的針對性、對選題涉及領域的熟悉程度、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工作的先進性和實用性、工作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成果或結果的效益性、寫作的規范性等幾大要素。
第四條 評閱專家
學位論文評閱專家應是責任心強、學風端正,在該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在與學位論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外單位評閱專家原則上應從學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選聘,其中行業專家原則上應從本行業較為領先的企事業單位選聘。
博士學位論文須由至少3位具有本學科(類別)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外單位正高級專家評閱(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論文由至少5位外單位正高級專家評閱)。
碩士學位論文須由至少2位具有本學科(類別)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外單位專家評閱(專業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原則上應有一位外單位行業專家);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由至少3位具有本學科(類別)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外單位專家評閱。
第五條 評閱意見
我校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專家評閱意見共分為四級:
同意答辯(85-100分):達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直接答辯;
修改后答辯(75-84分):基本達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參加答辯;
修改后重新送審(60-74分):未達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需對論文進行較大修改后重新送審;
不同意答辯(59分以下):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不同意答辯。
評閱意見只能作為答辯一次的依據,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六條 評閱結果處理
1.評閱意見全部為“同意答辯”時,可以進行答辯。
2.若評閱意見出現“修改后答辯”且其他意見均為“同意答辯”,或者評閱意見全部為“修改后答辯”時,申請人需參考專家意見認真修改學位論文。修改完成后,經導師、學位授權點負責人審核通過,方可參加答辯。
3.若評閱意見出現“修改后重新送審”且其他意見為“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或者評閱意見全部為“修改后重新送審”時,學位申請人可選擇以下條款重新送審。
(1)若在本學期提出重新送審,修改完成后經導師同意,原則上應送原專家評閱,并另外聘請1位專家評閱。若重新送審專家評閱意見仍出現“修改后重新送審”或“不同意答辯”,本次學位論文評閱結果為不通過,學位申請人下學期方能提出論文送審,送審份數與學位論文初次送審份數相同。
(2)若在下學期提出重新送審,修改完成后經導師同意原則上應送原專家評閱。若重新送審專家評閱意見仍出現“修改后重新送審”或“不同意答辯”,本次學位論文評閱結果為不通過,再順延一個學期后方能提出論文送審,送審份數與學位論文初次送審份數相同。
4.若評閱意見出現 “不同意答辯”,本次論文評閱結果為不通過。學位申請人下學期方可提出論文送審,送審份數與學位論文初次送審份數相同。
第七條 若學位論文評閱意見僅有一份為“修改后重新送審”或“不同意答辯”,其它意見均為“同意答辯”,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達到所在學科基本要求,學位申請人對評閱意見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訴。
申訴人須填寫《蘭州大學學位論文評閱結果異議申訴表》,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研究后給出是否同意申訴的意見,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申訴,則可將首次送審論文原文重新提交送審。重新送審應另聘請兩位專家進行評閱,評閱結果只要出現一份“修改后重新送審”或“不同意答辯”,即為申訴不通過。申訴不通過的學位申請人1年后方能再次提出論文送審。
第八條 送審次數
在學期間,學位申請人最多可申請3次論文送審;畢業(結業)后,學位申請人最多可申請2次論文送審,時間不得超過6年。
在學校規定的學位申請期限內,同等學力人員最多可申請3次論文送審。
論文初次送審、修改后重新送審、申訴后重新送審均計入論文送審的總次數。達到論文送審次數上限仍未通過的學位申請人,學校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事宜。
第九條 為避免因學術觀點不同而發生的不公正評閱,學位論文作者及導師可以提交不超過5位要求回避的專家名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論文送審,不得對論文送審提出其它要求。學位論文送審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論文送審信息。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重新送審費用由學位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可以制定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本單位學位論文評閱辦法,報研究生院備案。若研究生培養單位制定學位論文評閱辦法,學位論文評閱及結果處理按照本單位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涉密學位論文評閱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辦法》同時廢止。若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