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健全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提高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4號令),依據《上海財經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上財﹝2015﹞35號),制訂本辦法。
一、檢測范圍和內容
1、檢測范圍:擬申請我校研究生學位所提交的全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2、檢測內容:以重合字數復制比(以下簡稱重復率)為指標,進行學位論文全文的文獻數據庫(全國)聯機檢測(含學術期刊、學位論文和圖書數據庫)。
3、論文“重復率”為去除本人已發表的科研成果后的重復比例,下同。
二、檢測時間和要求
檢測工作分答辯前常規檢測和答辯后隨機抽查兩個環節。
1、答辯前常規檢測。由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對當次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進行一次全文檢測,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檢測一般應于雙盲“抽檢”前15天內進行,具體時間根據當學年校歷安排,由各院(所)自行確定。
擬申請學位人員須在指定日期前向學院(所)提交論文終稿電子版全文(要求為pdf格式)以備檢測,提交論文須按“學號_姓名_學生類別”(學生類別為博士/碩士/同等學力碩士/專業學位碩士)的規則命名,如“2010410001_XXX_同等學力碩士.pdf”。
2、答辯后隨機抽查。研究生院在每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前,對擬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進行隨機抽查。
三、檢測結果處理
1、答辯前常規檢測結果處理
院(所)對擬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進行集中檢測后,將檢測結果反饋給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論文檢測結果處理由院(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檢測情況,結合自身學科實際,作出處理意見并報校研究生院備案。檢測結果分別作以下處理:
(1)重復率不高于論文總字數20%(含)的論文視為通過檢測,由指導教師結合核心章節相似比等情況,負責審查鑒定。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方可進入學位論文“雙盲”抽檢環節。
(2)重復率高于論文總字數20%、但不高于30%(含)的論文,由指導教師和所在院(所)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問題性質進行認定,并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論文檢測合格、論文修改后重新檢測、重大修改后重新檢測的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備案。修改后重新檢測的,修改論文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周;重大修改后重新檢測的,修改論文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論文修改完成后可申請重新檢測一次,檢測結果達到要求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重新檢測仍不合格的,經導師和所在學院(所)同意,可在修改論文后申請復檢,兩次檢測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論文修改時間計入學習年限,累計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3)論文重復率高于論文總字數30%的,應由學院(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其是否存在抄襲剽竊行為進行認定,并給出相應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備案。對經認定存在抄襲剽竊行為的,按照《上海財經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答辯后隨機抽查結果處理
研究生院對答辯后的學位論文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結果分別作如下處理:
重復率不高于論文總字數20%(含)的論文,學位申請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重復率高于論文總字數20%、但不高于30%(含)的,由指導教師和所在院(所)學位委員會認定為檢測合格的,學位申請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重復率高于論文總字數30%的,按照《上海財經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啟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3、學位申請人對論文檢測結果或者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于收到檢測結果或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校研究生院提起復議或申訴。研究生院在會同有關學院(所)復核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書面答復。
四、相關要求
1、各學院(所)應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提高學生的自律意識;指導教師作為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對所指導的學位論文的學術規范及其真實性、原創性等負有的指導和審查責任;學位申請人應加強學術自律意識,以科學嚴謹的態度進行學術研究,保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位論文的寫作。
2、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檢測、評閱、答辯等環節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無法正確檢測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
3、檢測工作應安排專人負責,切實地把工作落到實處。在檢測過程中,檢測人員須對系統用戶名/密碼、檢測內容、檢測結果等嚴格保密。不得使用該系統對無關論文進行檢測。
4、對于經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及未履行指導責任的指導教師,按照《上海財經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其他
1、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采用中國知網開發的“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和學校認可的其他檢測系統進行。
2、各學院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學院和學科的特點,制定不低于學校標準的辦法,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后施行。
3、本辦法由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上海財經大學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