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使用他人學術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等行為;
(四)偽造數據的。包括主觀臆斷地在學位論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等行為;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包括引用文獻、圖表、模型欠缺客觀、公允,注明和注釋不當的;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的;沒有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具體要求為:
(一)指導教師應在學位申請人入學時,作為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培養學位申請人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
(二)指導教師應定期組織學位申請人參加學術研討活動,了解其學位論文工作進展情況;
(三)指導教師根據培養方案和學校有關規定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開題報告,確保開題工作質量,同時把握開題工作進度,把好學位申請人員開題報告關;
(四)指導教師認真對待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環節,對未按時完成研究內容或未按時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論文,要督促學位申請人加快進度,對存在問題較嚴重的論文,要及時調整方案,做出適當處理;
(五)指導教師在答辯環節要對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的全部內容進行認真審閱,并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論文,不予推薦參加論文答辯;
(六)指導教師要把好學術論文質量關,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擬投寄的學術論文,保證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杜絕編造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發生。
第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院、所)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四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及程序
第七條? 遼寧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籌負責全校各級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負責學術型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專業學位管理中心負責各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教務處負責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成人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和自學考試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院(所)本科生、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調查。
第八條? 通過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調查,情況屬實的,上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最后認定,并形成書面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五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學校將向社會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條? 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核減相關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對該學院(所)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其主管領導相應的處分。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3年4月起施行,由遼寧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