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的學術道德建設,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維護學術秩序,培養求真務實、學風嚴謹的高層次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鄭州大學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范圍
第三條? 研究生在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1、侵占、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
2、篡改、偽造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隱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
3、所在課題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論文中不加標明而據為己出;
4、他人代寫學術文章或代他人寫學術文章,購買論文作為自己的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
5、在未參與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發表學術論文時未經別人同意使用別人署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注資助基金項目;
7、發表學術論文一稿多發;
8、虛開或篡改發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研究成果鑒定、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獎學金評定和考試成績等;
10、因學術問題誹謗、陷害、恐嚇、報復、辱罵或惡意攻擊領導、指導教師、任課教師、論文(或成果)評審人和有關同學等;
11、偽造指導教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他評定(或審批)意見;偽造指導教師、領導或專家簽名;
12、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學校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有償使用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13、其他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 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四條? 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院(校學位辦公室)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受理有關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問題的舉報。學校將對舉報人及相關信息進行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研究生院(校學位辦公室)在接到舉報后,根據需要督促相關院系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進行認真鑒定,提出鑒定意見及擬處理意見。必要時,可提請校學位委員會作出鑒定意見。
3、擬處理意見不涉及學位授予或學位撤銷的,在3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信息及鑒定結果和處理意見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并將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
4、擬處理意見涉及學位授予或學位撤銷的,將舉報信息及鑒定結果和處理意見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議,由校學位委員會作出決議。
5、當事人認為學校對其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處理有異議時,可在處分下達后30日內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五條? 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1、研究生有上述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根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上一級委員會)鑒定意見,由研究生院或校學位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及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所授予的學位等處理。已經畢業的研究生,若發現其學位論文或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成果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現象,學校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鄭州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撤銷為其所授予的相應學位。同時,報國務院學位辦備案,并以文件形式發布撤銷學位公告。
2、研究生在學位論文或有導師署名的學術論文中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導師有失察行為的,給予導師批評教育、暫停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直至解聘等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3、研究生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并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學校保留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研究生院(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