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科技大學高職生畢業設計(論文)管理規定
畢業設計(論文)是高等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環節,為實現我校高職人才培養目標,加強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管理,確保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畢業設計(論文)為:畢業設計(論文)或技術報告。
第一條? 基本要求
1、按照我校高職生培養方案、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畢業設計(論文)工作。
2、培養學生實事求是、謙虛謹慎、嚴肅認真的作風和刻苦鉆研、勇于創新的精神。
3、使學生得到綜合鍛煉,學會搜集和查閱文獻資料,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設計方案,進行實驗與數據的處理,使用工具書和撰寫論文等。
第二條? 選題原則
1、選題要符合高職層次人才培養目標,能體現學生的職業性和崗位性,滿足培養應用型人才目標的要求。
2、選題要盡可能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科技開發或學生將要從事的工作等實際緊密結合。
3、選題的難度和分量要適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工作量飽滿,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經努力后能完成任務。
4、選題應有利于學生發揮、提高水平和能力,體現因材施教,鼓勵學生有所創新。
第三條? 選題程序
1、指導教師根據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原則和所具備的條件擬定題目,或指導教師與學生共同協商擬定題目。
2、系(教研室)對擬定題目進行審查。
3、承擔高職生培養任務的學院(以下簡稱“各學院”)對系(教研室)審查后的題目進行審定,報教務處(職業技術學院)備案。題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條? 對指導教師的要求
1、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應由講師及以上職稱(或同級職稱)的教師擔任。助教職稱(或同級職稱)的教師可協助指導教師指導畢業設計(論文),但不能單獨承擔畢業設計(論文)指導工作。
2、經批準在校外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可聘請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有關學院必須指定專人進行檢查,掌握質量與進度,協調有關問題。
3、每位指導教師指導的學生數,原則上不超過10人。
4、指導教師資格由各學院教學副院長審定后,其名單隨畢業設計(論文)題目報教務處(職業技術學院)備案。指導教師應認真做好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工作。
第五條? 對學生的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一項獨立工作。學生本人應充分認識畢業設計(論文)的重要性,要認真、按時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保證畢業設計(論文)質量。具體要求如下:
1、畢業設計(論文)題目選定后,按照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中規定的任務、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各種準備工作。
2、要有完整的畢業設計(論文)進展情況記錄,做好階段總結,并及時向指導教師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3、畢業設計(論文)應符合高職生畢業設計(論文)基本規范。
4、經指導教師審閱,裝訂好的論文必須在答辯前三天交到指導教師手中。
5、做畢業設計(論文)期間,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否則按曠課處理。
6、虛心接受教師的指導,嚴格要求自己,發揮主觀能動性,獨立完成各項任務,保證畢業設計(論文)質量。
第六條? 組織管理及質量控制
1、全校高職生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在主管校領導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實行校、院、系(教研室)、指導教師層層負責、分級管理。
2、教務處(職業技術學院)與各學院均要做好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各環節的檢查工作,保證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檢查以各學院自查為主,教務處(職業技術學院)組織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并及時公布各階段檢查和抽查結果。
第七條? 答辯及成績評定
1、學生按規定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后,必須進行答辯。各學院應根據不同專業成立若干答辯小組,負責本專業畢業設計(論文)的答辯和成績評定。
2、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評定,采用五級記分制,即優、良、中、及格、不及格。
3、畢業設計(論文)綜合成績應由指導教師評定成績、評閱教師評定成績和答辯委員會(小組)評定成績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折算而成(折算比例為:指導教師評定成績占50%,評閱教師評定成績占20%,答辯委員會(小組)評定成績占30%)。一般優秀率不超過15%,優良率不超過75%。
4、凡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做。半年后可申請隨下一屆補做一次。學生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由原所在學院(專業)安排,一般應在校內進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畢業設計(論文)成績按不及格處理:
(1) 畢業設計(論文)沒有按時完成的;
(2) 畢業設計(論文)方案有原則性錯誤的;
(3) 畢業設計(論文)條理性差、圖紙和圖表質量差,敷衍了事的;
(4) 答辯時對畢業設計(論文)的概述詞不達意,不能正確回答主要問題,經提示仍不能更正的;
(5) 抄襲別人的成果或拒不參加答辯,或無故不參加畢業設計(論文)超過規定時間的。
第八條? 資料的存檔與保管
答辯結束后,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有關資料要分別裝袋并存入學院資料室統一保存,保存至學生畢業后五年。裝袋順序如下:
(1) 畢業設計(論文)手冊;
(2) 畢業設計(論文);
(3) 答辯記錄;
(4) 成績單;
(5) 其他(如單獨裝訂的圖紙等)。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