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學“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 號)、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號)和《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管理辦法》(成理校研〔2009〕15 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有效實施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監控,嚴肅學術紀律,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校聲譽,促進學術誠信,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位論文是研究生學術水平與科研能力的綜合體現,其原創性及創新點是反映和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對促進研究生恪守學術規范和提高學術創新意識、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產生采取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各研究生培養學院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識;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加大檢查力度。研究生導師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范的具體指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品質和學術習慣,避免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維護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聲譽。對于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者,要提出嚴厲批評教育;由于導師失職或失察而出現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導師采取通報、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
第三條 學校從 2012 年開始采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我校所有申請學位(畢業)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均須按本辦法規定接受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第二章 工作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由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學位與學科辦公室具有“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管理員賬號,由管理員統一給各研究生培養學院分配子賬號及論文檢測篇數。管理員可對子賬號實行IP 綁定,查閱所有子賬號的檢測文獻及使用日志,嚴格監管子賬號使用情況。管理員可停用、刪除違規操作的子賬號。
第五條 檢測工作由研究生院(部)學位與學科辦公室和各研究生培養學院負責,各學院需指定專人負責使用該系統。在系統使用過程中,需對用戶名、密碼、相關檢測過程、檢測內容、檢測結果等嚴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檢測結果僅告知學生本人和導師,以及在需要學位評定分委會作出處理意見的情況下告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該系統僅用于檢測本文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研究生學位論文,嚴禁使用該系統對其他不相關的論文進行檢測。對違反上述規定引發的糾紛,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 研究生院(部)學位與學科辦公室負責對我校擬畢業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檢測,各培養學院負責對本學院擬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檢測。擬畢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需在論文送審前提交學位論文電子版到相應部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全文文字復制比)由相應管理員填寫在《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審核表》中,學位論文未參加檢測的研究生,不能進行送審或答辯。
第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內容為除封面、扉頁、目錄、中英文摘要、致謝、參考文獻之外的學位論文主體部分。學校以檢測報告中“去除引用本人文獻后的全文文字復制比”項比值(以下簡稱全文文字復制比)為主要參考依據作為檢測結果進行處理,各研究生培養學院可結合檢測報告增加相應審查指標項。其中“本人文獻”僅限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成果,如所發表的成果為有其他作者共同署名的,需有其他署名作者對其成果貢獻劃分的書面意見;各學院在針對此項具體問題應區別對待,適當時候結合人工鑒定給出檢測結果。
第八條 被檢測論文的電子版要求:文檔以學號+姓名+專業+導師命名,內容為WORD 格式,論文字數應為1.5 至15 萬之間,為提高檢測速度,請將論文中的所有圖表刪除。
第三章 處理意見與認定程序
第九條 檢測結果的認定分導師、研究生培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專家組)三個層面,對認定結果的處理意見由學校統一規定,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在此基礎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報研究生院(部)審批后執行。
第十條 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
(一)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
1.“全文文字復制比”小于15%者,視為通過,可直接送審。
2.“全文文字復制比”小于25%者,由導師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內容中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根據認定結果,導師可作出修改后送審、修改后重新檢測的具體處理意見。
3.“全文文字復制比”在25-40%之間者,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與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論文修改后重新檢測或延期半年答辯的處理。
4.“全文文字復制比”在40%及以上者,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與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處理意見。原則上必須延期半年答辯;情節嚴重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研究生必須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修改后由導師進行嚴格審核,半年后填寫《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重新檢測申請表》,將修改后的學位論文重新提交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行送審或答辯。
(二)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
1.“全文文字復制比”小于20%者,視為通過,可直接送審。
2.“全文文字復制比”小于30%者,由導師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內容中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根據認定結果,導師可作出修改后送審、修改后重新檢測的具體處理意見。
3.“全文文字復制比”在30-50%之間者,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與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論文修改后重新檢測或延期半年答辯處理。
4.“全文文字復制比”在50%及以上者,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與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處理意見。原則上必須延期半年答辯;情節嚴重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研究生必須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修改后由導師進行嚴格審核,半年后填寫《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重新檢測申請表》,將修改后的學位論文重新提交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行送審或答辯。
(三)對于重新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意見按上述條款執行,每篇學位論文最多可提交三次檢測,第三次檢測仍未通過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并作另行處理。
第十一條 關于處理意見的補充說明
(一)修改后送審。針對檢測顯示的問題屬學術失范現象或學位論文內容有較輕程度的學術不端行為,但論文核心部分系申請人所作科學研究成果,經短時間修改能夠達到學校要求的學位論文。經導師認定同意“修改后送審”的學位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細致的修改,并提交導師簽字的詳細修改報告,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閱通過后方可辦理學位論文送審手續。
(二)修改后重新檢測。學位論文內容存在輕度學術不端行為,但核心部分涉及較少,經過一定時間的修改能達到學位論文的相關要求,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同意“修改后重新檢測”的學位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論文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并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給定的重新檢測時間提交導師簽字的詳細修改報告及論文進行學位論文重新檢測工作。“修改后重新檢測”的學位論文其修改時間一般不低于兩周。
(三)延期半年答辯。指學位論文內容存在明顯學術不端行為、特別是核心或創新點部分問題突出,申請人須停止本次學位申請工作,推遲6 個月以上時間進行論文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重新進行學位申請。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授權專家組認定“延期半年答辯”的學位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在學制規定年限內,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論文進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寫論文。
(四)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指學位論文內容存在重度學術不端行為,大幅、連篇抄襲,剽竊現象突出,核心及創新點部分涉及程度嚴重。學位申請人當次學位申請無效,并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學校不再審議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決定由研究生院(部)學位與學科辦公室和所屬培養學院負責及時告知學位申請人,學位申請人及導師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于有充分證據證明處理決定存在問題的,學位評定分
委員會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建議處理意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專家組進行人工鑒定,并給出鑒定結果及處理意見,該結果及處理意見經校學位委員會領導批準后為最終審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處理意見與學位論文評審處理意見出現的不同情況,從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要求出發,實行從嚴原則。
第十四條 對已獲學位的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按《成都理工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和《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學位論文如因導師失察而出現學術不端行為并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將按照《成都理工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管理辦法》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給予導師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