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業大學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以下簡稱畢業論文)是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創業精神的重要實踐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本科生畢業論文管理工作,規范畢業論文工作的各個環節,保證畢業論文的質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04〕1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二條 畢業論文實行校、院、教研室(系)三級管理。學校負責對畢業論文實踐環節的宏觀指導,監督學院畢業論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院制定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聘請合作單位(其它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確定校內和校外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明確各方職責及要求。
第四條 教研室(系)負責畢業論文選題、開題、中期檢查、評閱、答辯、成績評定、質量監控等全過程管理,把畢業論文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質量和培養學生實際能力上來,從而培養學生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所需的綜合能力。
第三章 指導教師職責
第五條 指導教師一般由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實驗技術人員、科研人員或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六條 指導教師要認真做好指導工作,在整個畢業論文過程中,嚴格要求學生,認真做好選題、開題、過程指導、中期檢查、答辯和成績評定等工作。
第七條 指導教師要認真審核學生畢業論文,指導學生按照規范撰寫畢業論文,合理引用文獻和資料,杜絕抄襲行為。重視對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及時解答和處理學生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學生職責
第八條 學生應按照學校、學院有關畢業論文管理規定和要求,認真完成畢業論文。嚴格要求自己,虛心接受教師的指導,努力鉆研,勤于實踐,敢于創新。
第九條 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弄虛作假、抄襲、偽造他人成果,違反者按《內蒙古農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條 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主動與指導教師聯系,有事要按照學校、學院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畢業論文完成后,按學院要求裝訂成冊,同時交回相關資料及誠信承諾書。畢業論文的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未經指導教師同意,學生不得將畢業論文內容向外泄露或發表。
第五章 畢業論文主要環節
第十二條 選題。各學院應根據專業教學進度和學科特點適時安排選題,選題要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基本要求,使學生得到全面綜合的訓練。同時要把握“一人一題”原則,對于團隊合作課題,每名學生都應有明確、需要獨立完成的任務,保證每個學生畢業論文的主要內容不同。
第十三條 開題。學生開題前要認真研究選題,做好資料收集、文獻綜述及開題報告等工作。學生開題報告須經指導教師和教研室(系)主任審核通過,未通過者延期開題。
第十四條 中期檢查。學院要重點檢查畢業論文工作進度,指導教師指導情況,對未按進度完成的學生,指導教師應及時給予提醒,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及時解決。
第十五條 答辯與成績評定。指導教師完成學生的畢業論文審查合格后,將論文終稿、誠信承諾書和《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申請及成績評定表》交教研室(系)。各教研室(系)組織評閱教師對畢業論文的質量和格式等進行審查,評定成績和簽署意見,評閱通過后學生方可取得答辯資格,否則限期修改。指導教師一般不參加所指導學生的答辯過程,如需參加,但不參與評分。
第十六條 延期答辯。凡在首次答辯時被取消答辯資格者或不及格者,在重新提交畢業論文獲得答辯資格后,可參加學院組織的延期答辯,一般在11底前完成。無故不參加延期答辯、未獲得延期答辯資格或答辯仍不及格的學生,隨下一屆重修畢業論文。
第十七條 畢業論文檢測。鼓勵學院在畢業論文答辯前對畢業論文進行重復率檢測,抽檢不合格的論文由學院審核并做出修改后答辯、延期答辯或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具體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備案。學校在畢業論文答辯前按比例隨機抽檢。
第十八條 成績比例。畢業論文成績采用百分制,由指導教師、評閱人和答辯評分按30:10:60的結構組成。答辯小組根據結構分確定最終成績。
第十九條 優秀論文評選。校級優秀畢業論文評選。遵循“優中選優”的原則,由學院評選推薦,學校組織專家評選確定。
第六章 總結與歸檔
第二十條 畢業論文工作結束后,學院要認真總結,包括畢業論文基本情況分析,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具體辦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畢業論文(設計)檔案包括開題報告、中期檢查表、畢業論文(設計說明書)、誠信承諾書、答辯申請及成績評定表和其他相關設計圖紙、軟硬件成果等,按照《內蒙古農業大學教學類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要求,由學院統一存檔或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要根據專業特點和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學院《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雙學位畢業論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6屆畢業生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