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位及相關論文的管理,嚴明學術紀律,嚴肅處理論文作假行為,樹立良好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學位及相關論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及申請者為獲得學位而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要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在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導教師要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學位申請人員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二章?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界定
第五條?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包括:
(一)購買、出售論文或者組織論文買賣。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論文或者組織論文代寫。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主要包括:
1.將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據為己有;
2.將他人的學術觀點作為論文的核心或主要觀點;或將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論文的主要或實質內容;
3.大量復制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的內容而不說明其來源。
(四)偽造數據。包括偽造或篡改調查數據、實驗數據、實驗材料、實驗結果或研究成果;偽造文獻資料、注釋等。
(五)其他嚴重的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章?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舉報受理及認定處理組織主管部門。
研究生院負責博士、碩士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受理及處理的組織工作;教務處負責本科生學士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受理及處理的組織工作。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認定。
第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可認為涉嫌論文作假,由主管部門啟動認定及處理程序:
(一)論文評閱專家懷疑或認定存在學位論文作假;
(二)答辯委員會懷疑或認定存在學位論文作假;
(三)學?;蛏霞壊块T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查中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四)被舉報存在或懷疑存在論文作假行為。
第八條?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認定
主管部門在確定啟動認定及處理程序后,應書面通知相應培養學院。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對是否存在作假行為提出明確意見。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調查認定的結論提出處理建議。
在正式做出處理建議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條? 相應主管部門對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或聘請校外專家對有關事實進行進一步認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取消學位申請人員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已獲學位人員學位及強制導師退出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等處理意見進行審批,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由培養學院負責送交當事人本人,為在職人員的,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向社會公布,并在處理結束30天內,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四章? 學位及相關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論文被認定存在第五條規定的論文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被認定存在第五條規定的論文作假行為的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在讀本科生、研究生被認定存在上述作假行為,還要根據學籍和學術紀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學籍和違紀處理。若為在職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論文被認定有作假行為負有責任的,強制其退出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同時,學校給予其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解除聘任合同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學校將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培養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培養學院多次出現論文作假行為或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次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招生,直至取消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予資格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學位、退出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作出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主管部門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進行復核,復核結論為校內最終結論。
第十四條? 參與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的相關人員要對作假嫌疑行為的有關內容、調查過程和調查資料進行保密。作假行為未認定前,不得私自傳播、散布,以保證當事人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