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文后參考文獻”?
一直就對《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簡稱《規則》)中的一些表述疑惑不解,想提出來,卻一直沒有動筆。看了王道杰、李曉佳的來稿《〈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更名為〈參考文獻著錄規則〉的初探》(文章中的觀點,本人基本同意),終于坐不住了,該提還得提。從哪兒說起,我想還是從最基本的概念說起。
《規則》講的是文后參考文獻的著錄,并認定“文后參考文獻”是一個術語,還給他下了一個定義。這就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
該術語的英文是“bibliographicreferences”。查詞典,“bibliographic”的意思是“書目(或目錄學)的,與書目(或目錄學)有關的”;“references”的意思是“參考書、參考文獻”。這個術語應該怎么翻,值得商量;但在《規則》的“前言”中,兩項國際標準,前者將“bibliographicreferences”譯成“文后參考文獻”,后者則譯成“參考文獻”,不知為何。那么“文后參考文獻”是指什么呢?《規則》1987年版的定義是:“為撰寫或編輯論著而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這個定義似有掛一漏萬之嫌,但所指也還清楚,指參考文獻本身。《規則》2005年版的定義是:“為撰寫或編輯論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關文獻信息資源。”這倒是包羅萬象了,卻顯得模糊不清:好像是指參考文獻本身,又像是指文后著錄的那些內容。如果指前者,“有關文獻信息資源”就顯得冗贅而不明確;如果指后者,倒不如改成“有關文獻的信息資源”。
不僅如此,所指不同又引出一對問題:如果定義是指參考文獻本身,那么術語中就不應有“文后”二字,不僅多余,而且名不副實,文后的并不是文獻本身;如果定義是指文后著錄的那些內容,那么“引用”一詞就不夠準確,因為引用的通常是文獻本身。由于百思不得其解,而術語中又偏偏有“文后”二字,我甚至認為這個“文后”不是指具體文章的后面,而是抽象的“幕后”的意思,即被參考的文獻都是幕后的英雄。不知這種理解是否荒唐。看來,《規則》中的這個術語和定義、中文和英文,不僅對不上茬兒,還真是霧里看花。
“文后參考文獻”一語從什么時候叫起來的,暫不去考證,但我認為這個術語確實不那么科學。它到底指什么?所要指的究竟應該怎么叫?從《規則》本身來看,從有關的稿件來看,從與作者和同行的交流來看,多少年來給我這個老編的印象就是一個字——“亂”。
查《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文獻”的釋義是“有歷史價值或參考價值的圖書資料”,“參考文獻”則是“學習某種課程或研究某項問題時用來參考的”“圖書資料”。這與《規則》1987年版對“文后參考文獻”的定義是一致的,是指文獻本身。如果《現漢》是權威的,如果《規則》1987年版的定義沒有原則錯誤,那么,這個術語就應該叫“參考文獻”,而不能叫“文后參考文獻”。
如果要給文后著錄的那些內容定一個術語,也不應叫“文后參考文獻”。理由是:
(1)它不是參考文獻本身,而是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如文獻名、作者名、載體名等。名稱和實體是兩回事,這就像“張三”這個名字是指“張三”,但絕不等于“張三”。
(2)它是對參考文獻的著錄,而不是又一種什么參考文獻;而“文后參考文獻”給人一個“種類”的概念,令人費解。
(3)“后”是方位詞,“文后”是著錄的位置,著錄位置+“參考文獻”就成了一個術語,未免牽強,造成定義混亂、理解混亂、使用混亂在所難免。不叫“文后參考文獻”叫什么呢?我認為不妨叫“參考文獻版權信息”。理由是:
(1)著錄內容本身均為版權信息,恰如其分;
(2)明確具體,無須解釋,術語即定義;
(3)有利于提高作者、編者、讀者的版權意識,有利于防范學術不端行為。
《規則》中多次出現“文后參考文獻”這一術語,其實,去掉術語中的“文后”二字,稍作或不作修改,或改用“參考文獻版權信息”,同樣成立,而且更為確切,易于理解。試舉幾例:
《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這一題名可改為《參考文獻著錄規則》,可詳見文獻第3部分。《規則》第1章第1句:“本標準規定了……文后參考文獻的著錄項目、……”可改為:“本標準規定了……參考文獻(在文后)的著錄項目、……”或:“本標準規定了……參考文獻版權信息的著錄項目、……”《規則》第4章第1句:“本標準規定文后參考文獻設必備項目與選擇項目。”可改為:“本標準規定參考文獻的著錄設……”或:“本標準規定參考文獻版權信息(的著錄)設……”
《規則》第5章第1句:“文后參考文獻的著錄信息源是被著錄的文獻本身。”可改為:“參考文獻(版權信息)的著錄信息源是……”
《規則》第6章第1句:“文后參考文獻原則上要求用文獻本身的文字著錄。”可改為:“參考文獻(版權信息)原則上要求……”
由此看來,對術語“文后參考文獻”進行修訂是可行的。
王、李原文的第1句即《規則》“前言”的第1句:“《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是一項專門供著者和編輯編撰文后參考文獻使用的國家標準……”
經作者同意,筆者將其改為:“……是一項專門供著者和編輯在文后著錄參考文獻使用的國家標準……”在此順便說明,《規則》中“編撰”一詞欠妥。“編撰”即“編纂、撰寫”,常用于著作、論文等;而參考文獻在文后的“著錄”(即“記載、記錄”)只有一兩行字,均為版權信息,要按規則一五一十地逐項填寫,不是“編撰”,也不能“編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