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一稿多發行為的違法性及其法律規制
(一)一稿多發的界定
一稿多發指同一作者將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學術論文發表在公開出版的不同雜志上。筆者認為:一稿多投未必會導致一稿多發。作者將同一論文稿件投往不同雜志社后可能出現三種后果:論文未被任何雜志社采用、僅被一家采用、同時或先后被多家采用,只有第三種才屬于一稿多發。
一稿多發行為是讀者和雜志社深惡痛絕的。一稿多發行為會導致讀者對出版質量、水平等產生懷疑,影響雜志社和編輯的聲譽,從而影響該雜志在其研究領域的學術地位。一稿多發不但造成讀者因購買不同期刊而重復支付同一文章的閱讀費用,同時還使讀者因重復閱讀相同或雷同信息而浪費寶貴的時間成本。可以說,一稿多發行為給學術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破壞,影響了雜志的影響力,損害了讀者利益。
(二)一稿多發的法律定性
如前所述,投稿行為屬于要約邀請。筆者認為,雜志社采稿通知在性質上應當屬于要約,因為它符合要約的兩個構成要件,一般會向作者說明版面費,并告知作者寄交版面費后將在該雜志某期發表等具體內容。在作者寄去版面費后雜志社就會根據約定將作者論文公開發表。也就是說,采稿通知對于作者和雜志社雙方都有約束力。從投稿作者方面看,經其同意并同時或先后將自己的論文多方刊發的行為構成合同法上“一物二賣”,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所得稿費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報社、雜志社造成其他損失的,還應當給予適當賠償。此外,報社、雜志社還可對一稿多用的作者以后不再使用其作品,以示對其違反信譽行為的制裁。
(三)一稿多發行為的法律規制
為維護作者、雜志、讀者的合法利益,需要對作者投稿到雜志社發表的過程進行規制,以明確作者和雜志社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出版秩序及讀者利益。
1.完善相關立法,明確禁止一稿多發
正如盧梭所言“不變的法律是僵死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創新。為了適應科技的發展,時代的需要,筆者認為需要對《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進行修改以取消對一稿多投的限制,同時明確規定對一稿多發行為的禁止。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從立法本意看,著作權法規定禁止“一稿多投”行為的本意并非限制一稿多投行為本身,而是它可能引發的可能后果,即一稿多發行為。通過筆者對雜志稿約內容的分析,多數期刊均對作者將本刊發表的稿件重復發表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是《著作權法》沒有對“多投”與“多發”行為進行區分,法律條文的規定與實際情況存在沖突,建議通過修訂法條或者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禁止“一稿多發”行為,并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
2.加強行業管理,盡量減少一稿多發
隨著科技的發展,新聞出版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法律規定、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投稿、刊發相關規范,并在行業內部加強監督和落實。雜志社應當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的投入,配置檢索工具,加強相關雜志的信息溝通和聯系,盡可能縮短審稿時間,減少一稿多發現象的發生。
從筆者對雜志社稿約的分析結果看,從作者投稿到決定刊發的時間一般都在兩個月以上,有些級別高、權威性強的雜志甚至達到五個月、六個月。這樣的規定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五日/三十日的規定明顯過長,其結果可能使文章內容在漫長的等待中喪失其新穎性、時效性,這可能是導致作者“多投”的較大原因。建議雜志社建立更加方便快捷的稿件處理機制,在保證稿件質量的同時盡量加快審稿速度,提高效率。
從雜志社方面講,減少稿件多發還要提高自身搜集信息的能力和水平。從一稿多發結果看,有些雜志社檢索系統缺乏或應用不到位。許多文章通過CNKI等數據庫普通讀者都能方便的查到已經發表的論文自己卻堅持發表,這樣的辦刊質量是需要提高的。從筆者對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進行檢索的結果看,一稿多發現象基本沒有。這可能與他們制定統一的規定在稿約中明確禁止一稿多投并確定取消作者若干年內在該刊發表論文的懲罰性措施有關。
3.加強自律,從源頭避免一稿多投
從作者來講,一稿多發可能會使其研究成果“更快更廣”的得到傳播,但從長遠講,這樣的結果無異于殺雞取卵。雜志大都有相對固定的讀者群,頻繁的“多發”會使讀者產生強烈的逆反情緒,從而可能對作者的學術道德、治學態度甚至人品產生懷疑,這樣的結果顯然會給作者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一稿多發的結果主要是由于作者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做人的根本,建議作者也應以嚴謹、誠信的治學態度來對待這一問題。加強對一稿多發危害的認識,從我做起,堅決杜絕一稿多發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