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學術論文署名的失范現象
學術論文署名的失范是指作者對署名規范不清楚、不了解,或對著作權中的署名權運用不當,或其它社會因素造成不符合署名規范,但尚未形成違規或侵權的現象。
“署名權轉讓或出讓”失范現象。常有作者要求編輯部把自己投寄的論文署名增加或更換成其他人的名字,即把自己的論文隨意加上配偶、子女、親屬或其它人的名字來發表。這種“未參與創作而署其名”行為違背了科學研究和學術成果的真實性原則,違背了學術論文署名權規范。《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十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這可以轉讓的十三項權利中恰恰不包含署名權,也就是說署名權是不可轉讓的。認為根據《著作權法》作者有對自己作品署真名、筆名、不署名的權利就是可以轉讓署名權,是完全錯誤的。我們的學術期刊對此要有正確認識,拒絕論文投寄后改換作者,對有“署名權轉讓或出讓”嫌疑的作者說明署名規范,并要求作者承諾創作和署名的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作者單位出具證明。
“不實合署”的失范現象。由于現在科研合作趨勢的加大,許多研究課題常是多人合作,因此學術論文署名的多作者合署比例有所增加;有的研究生畢業論文也規定要有導師署名,以明確其學術責任及計算科研工作量。在正常合作署名的同時,也出現“不實合署”的失范現象。出于某種原因、目的、動機在自已的論文上增添他人的名字,如為了有利于論文的發表或提高論文的學術地位,掛上學術名人、行業專家名字;為了能在本單位得到經費資助,論文能評上較高獎級,或得到其它某種好處,掛上本單位行政領導、科研管理干部的名字;或掛上出版費支付者的名字。這類“不實合署”的失范現象常常還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糾紛。如被署名的名人、專家、領導、出資者如果沒有審閱稿件而默許其署名,則要因其署名對該論文的學術、道義和法律責任負相應的責任;而如沒有征得被署名者的確實同意而署其名,則侵犯了被署名者的姓名權,這就已不僅僅是署名失范了。
很多科研院所、高校及學術期刊為限制可能出現的不實合作署名,都制訂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如“發表學術論文有其它作者的署名也必須征得署名者的同意”、“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署名中有指導教師姓名時,該論文原始稿件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和書面同意”;對多作者論文的科研評分明顯體現出的梯級權重等等,掛名越多,個人分值越少,以遏制合署的不實和泛濫。正常合作署名都是有章可循的,有的編輯部要求合署作者親筆簽字確認或單位出具證明,即是為了對此進行有效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