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做好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博士學位論文抽檢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中,軍隊系統學位論文抽檢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學位論文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范圍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論文,博士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為10%左右,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為5%左右。
第四條博士學位論文抽檢從國家圖書館直接調取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自行確定。
第五條按照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分別制定博士學位論文評議要素和碩士學位論文評議要素。
第六條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不同學位類型的要求對論文提出評議意見。
第七條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八條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九條專家評議意見由各級抽檢部門向學位授予單位反饋。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的專家評議意見還應同時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學位論文抽檢專家評議意見的使用。
(一)學位論文抽檢專家評議意見以適當方式公開。
(二)對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且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質量約談。
(三)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中,將學位論文抽檢結果作為重要指標,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學位授權點,依據有關程序,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將撤銷學位授權。
(四)學位授予單位應將學位論文抽檢專家評議意見,作為本單位導師招生資格確定、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參與評議工作的專家要公正公平,獨立客觀地完成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